科研诚信专栏

宿迁学院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宿院科〔2024〕6号)

发布日期:2024-05-20    作者:科技处    编辑:李慧    审核:王璐    浏览次数:

宿院20246



关于印发《宿迁学院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宿迁学院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宿迁学院

                                                                                                                                                    2024520




宿迁学院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0 号)、科技部等22部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 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201939 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校科研诚信建设,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科学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我校所有教职工、联培研究生、本科生以及其他以宿迁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处理科研诚信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校师生员工科研失信行为处理工作由宿迁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牵头负责,科技技处/社科处为学校科研失信行为处理工作主管部门。学校纪委机关、人事处、教务处、学工处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承担各学院的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信用主体责任,发挥评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项目全过程,包括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论文发表以及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奖励、人才项目等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过程。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将科研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第八条 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建立科研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科研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我校师生员工科研失信行为校内举报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一)向被举报人所在二级单位举报;

(二)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举报;

(三)向学校科技处/社科处举报;

(四)向学校纪委与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科技处/社科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科技处/社科处应主动受理:

(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三)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

第十二条 科技处/社科处受理科研失信行为举报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第十三条 调查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科技处/社科处组织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须有1名行政管理人员,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学术评议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

第十四条 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及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二级学院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七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九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 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二十条 科研失信案件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查。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校长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交机关或部门报备。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违反科研成果引用规范的行为;

(九)冒充他人签名或者伪造参与者姓名的行为;

(十)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情节较轻: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认定为情节较重或严重: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七)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或者原始记录等材料的;

(八)态度恶劣,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九)其他情形。

有前款情形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加重处理。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校内二级单位或其他机构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塞责、隐瞒包庇行为的,学校将撤销其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单位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拨付或追回资助经费、核减间接费用、取消一至三年内先进评选资格等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校纪检机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当按照学校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校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 处理措施的种类: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

(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职务职称晋升和先进评选等资格;

(八)取消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十)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十一)暂缓授予学位;

(十二)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四)其他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给予前款第五、七、九、十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十三项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一项相应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年以内;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5年;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5年以上。

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理不应低于情节较重的尺度。

第三十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及时以公开等适当方式澄清。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的,学校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

第三十二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处/社科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第三十三条 科技处/社科处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复查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宿迁学院科研失信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宿院20198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宿迁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4520日印发